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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單車、共享電動車、共享汽車等,這些方便我們的日常生活。然而當我們駕駛共享汽車時候發(fā)生交通事故,那么交通事故賠償責任該如何劃分?又怎么進行賠償呢?
根據(jù)《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理解便是:當租賃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的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其事故責任人應該是機動車使用人。
賠償責任應按以下順序來看: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補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其中承租人與出租公司會有以下的條款規(guī)定:
1、按照保險公司的條款規(guī)定,汽車發(fā)生意外時,保險公司實行限額賠償,承租人須承擔保險公司賠償以外的所有費用。
2、如屬承租人擅離事故現(xiàn)場,造成無法向監(jiān)理部門備案及向保險公司索賠的,其一切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3、租賃公司所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僅限于本中心所允許的駕駛員。
4、全車丟失,承租人須賠償保險公司免賠部分和失車后至保險公司賠償前該期間的租費的50%費用。
5、索賠時,承租應向保險公司提交保險單、事故證明、事故調(diào)解結(jié)案書、損失清單和各種有關費用單據(jù)。如實填寫機動車輛出險報告單。
6、承租人承諾并承擔《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被保險人的義務。